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南
昌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是为支持个人购、建自用住房而开办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抵押加保,整借零还,购房与住房
保险同步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政策性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象为房改方案规定的优惠购买公有住房
的产权人,贷款业务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行和市工行的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房改范围内的所有单位职工和居民,均可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第六条贷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
二、有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和其他证明文件;
三、提出借款申请时,在信贷部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存款(包
括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以此作为购建住房的首付款;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将房产或信贷部认可的有价证券作抵押;
六、有具备代为归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单位提供金额担保。
第七条 借贷人申请贷款时,应向信贷部提供以下证件: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或个协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住房合同、协议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
五、借款担保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六、信贷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代款期限旧房不超过10年,新房不超过15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借款人首期付款占房价款的比例和贷款期限的不同,实行
档次优惠利率。首期付款比例越高,贷款利率越低;贷款期限越长,贷款利率越高。
具体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执行。
如遇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计算。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市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送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按下列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借款人需填写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申请表,并向信贷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
定的各项证件;
二、信贷部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进行审核,合格后由信贷部出
具贷款承诺证明;
三、借款人凭信贷部出具的贷款承诺证明与售房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或协议。购
买现贷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应将所购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抵押给信贷部;购买
期贷商品房的,应将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及在建房屋保险单抵押给信贷部。借款人
亦可以信贷部认可的有价证券向信贷部进行抵押;
四、借贷双方及担保人签定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五、贷款合同签定并经公证后信贷部将借款人的存款和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购
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或建房单位在信贷部开立的存款户。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和收回
第十一条 借款人需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信贷部
也可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和个协代扣贷款本息,并支付适当手续费。
归还贷款本息方式:一般采用本息均还法,其公式为
月均归还本金=借款额(元)借款期(月)
月均还利息=[借款期(月)+1]×借款额(元)×月利率2×借款期(月)
第十二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
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信贷部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
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信贷部按超过的逾期
天数,每天计收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第十三条 贷款全部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在宽限期内,
信贷部按逾期天数每天向借款人加收逾期额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或宣布失踪,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借款
人签定的贷款合同,担保人应继续提供贷款担保,直至贷款合同解除。否则信贷部
可按法律程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及他项权益。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信贷部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
贷款。
一、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
二、借款人发生任何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变故。
第六章 贷 款 抵 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应将所购、建的住房产权证及产权的他项权
益或购建住房合同的全部权益以及信贷部认可的有价证券抵押给信贷部。
第十七条 抵押物必须经过信贷部认可的评估部门估价,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
抵押物现值的百分之七十,贷款的全部本息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估价值。
第十八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无权转移,变卖或再次抵押被抵押房产或购建房
合同的权益。用有价证券进行抵押的,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
或收益。
第十九条 抵押双方正式签定抵押贷款合同时,应开列抵押物的详细清单,抵
押自抵押贷款合同签定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抵押解除。抵押解
除后,信贷部应按时将抵押物归还借款人。
第二十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宽限六个月。宽
限期满后借款人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信贷部有权按法律规定的任何方式对抵押物
进行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由于处理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或
担保人承担。
第七章 抵押物的保险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前,由提供贷款的信贷部统一按住房
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和规定的险种办理抵押物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
款的全部本息,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信贷部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一切费用
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用抵押货款购买期贷商品住房的,应由售房单位用售房合
同指定的商品住房进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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